2009-5-6 12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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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刊女星裸照時不在港 謊言被踢爆 《東周》前總編即時入獄
本報訊】於02年屬新傳媒旗下的《東周刊》刊登女星被虐裸照案,該周刊前總編輯蒙漢明去年承認發佈淫褻物品罪,聲稱周刊發佈前他身在內地,對周刊內容不知情,以圖減輕刑責,終獲輕判監禁六個月,緩刑兩年。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申請覆核,聆訊時蒙更被指在周刊發佈時根本身在香港,更有份開會。上訴庭認為蒙的道德罪責重,將他即時判監五個月。
開庭前「好有信心」
覆核案件原定周一宣判,但於北京工作的蒙漢明(52歲)因未能及時返港,上訴庭押後至昨日宣判。蒙昨日穿筆挺西裝應訊,在開庭前向記者表示「好有信心」,詎料被即時收監,但見他表現冷靜,自行從公眾席走入犯人欄。其代表大律師盧敏儀表示,蒙正慢慢接受被判監的刑罰,她們現需時了解判詞內容。
至於蒙前日未有應訊,盧敏儀昨向法庭解釋,一向由秘書代購機票的蒙,因上周四未能聯絡上秘書,故未能購買機票,他已要求律師通知法庭。蒙要延至周一才購買機票,於同日晚上返港。他對事件深表歉意,並強調一向重視每一宗法庭案件。
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在判詞中指,涉案《東周刊》刊登了著名女星裸露上身的照片,女星表情痛苦,反映出她在非自願情況下被拍照。《東》純粹為了增加銷量而將照片刊登在雜誌封面,沒有顧及作為受虐事件中女事主的尊嚴和感受。
蒙漢明於 02年 10月被票控,他先後兩次要求將案件永久終止聆訊,被拒後申請司法覆核,之後又等候該刊評級及另一雜誌相關案件覆核結果;事件擾攘多年,延至去年 12月,蒙漢明才認罪。上訴庭批評蒙已用盡所有方法將案件拖延,在無計可施下才認罪,認為他悔意有限。
官斥道德刑責變重
蒙漢明去年認罪時,聲稱自己在周刊發佈前身在上海,對周刊內容不知情。但至上月中本案聆訊時,蒙被揭發他在上述時間根本身在香港,還有份參與會議。上訴庭斥蒙誤導法庭,相對於去年認罪時,其道德刑責變得更重。
上訴庭指案件嚴重,有需要判即時監禁,將原判的緩刑擱置,刑期由六個月改為五個月,即時執行。
案件編號: CAAR1/09
事發後即停刊賣盤
【本報訊】新傳媒旗下《東周刊》在 02年 10月底以「娛圈悲劇──字母女星被虐裸照曝光」為題,刊登女星被虐裸照作封面報道,引起全城齊聲譴責,《東》在三日後停刊。演藝界在裸照刊出後幾日,齊集政府總部聲討《東》。
兩人被判社服令淫褻物品審裁處在裸照刊登後五日,迅速將刊物評為「三級淫褻刊物」,新傳媒當時以報道有警世作用為由申請覆核,但被影視處斥責「道德淪亡」,覆核被駁回。《東》前老闆楊受成於 03年將《東》賣盤予泛華集團主席何柱國。
事件中,《東》前編輯王劍文去年承認發佈淫褻物品罪,判履行社會服務令 180小時。另一前執行總編輯李倩修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,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。新傳媒則被判罰款 10萬元。根據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,發佈淫褻物品最高刑罰為判監三年及罰款 100萬元。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